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 29-90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0.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螺杆空气压缩机和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 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 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
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3.0.1条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 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3.0.2条 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
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
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
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第3.0.3条 根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第3.0.4条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1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第3.0.5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第3.0.6条 冷冻式、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器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3.0.7条 当采用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
第3.0.8条 当用户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要求时,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当用气点要求供应尘粒小于0.5μm的压缩空气时,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3.0.9条 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热源的选择,应确保再生效果,方便维护管理,节约能源。当以蒸汽为热源时,其温度应满足吸附剂再生温度的要求。
第3.0.10条 空气干燥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能超过40℃。
第3.0.11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上宜设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宜装切断阀门。如装设时,在压缩空气与切断阀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第3.0.12条 成套组装的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之间宜装设放散管。
非成套组装的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机壳出口处,必须装止回阀。
止回阀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止回阀与切断阀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并宜装设放散管。
第3.0.13条 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应设分析取样阀。
第3.0.14条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震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考虑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3.0.15条 压缩空气站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要求,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可设置隔声值班室、吸声消声器等。
第3.0.16条 压缩空气站应装设废油收集装置。
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第4.0.1条 压缩空气站除机器间外,宜设置辅助间,其组成和面积应在充分利用所在企业的协作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压缩空气站的规模、机修体制和操作管理等需要确定。
第4.0.2条 机器间内设备和辅助间的布置,以及与机器间毗连的其它建筑物的布置,不宜影响机器间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第4.0.3条 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的北面。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采光和通风,并不宜小于1.0 m。
注:当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室外布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室内。
第4.0.4条 炎热地区的机器间内,宜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少热量散发的措施。
第4.0.5条 机器间内的空气压缩机组,宜单排布置。机器间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设备操作、拆装和运输的需要确定,其净距不宜小于表4.0.5的规定。
第4.0.6条 空气干燥装置设在压缩空气站内时,宜布置在靠近辅助间的一端。
第4.0.7条 压缩空气站内,当需设置专门的检修场地时,其面积不宜大于一台最大空气压缩机占地和运行所需的面积。
第4.0.8条 单机排气量等于或大于20m3/min且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60m3/min的压缩空气站,宜设检修用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空气压缩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第4.0.9条 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装置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第4.0.10条 当空气压缩机的立式气缸盖高出地面3m时,应设置移动的或可拆卸的维修平台和扶梯。吸气过滤器,应装在便于维修之处。必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
维修平台和同步电动机地坑的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的下部应设防护网或板。
压缩空气站内的地沟,应能排除积水,并应铺设盖板。
机器间通道的净距 表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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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空气压缩机排气量Q(m3/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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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
10≤Q<40 |
Q≥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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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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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间的主要通道 |
单排布置 |
1.5 |
2.0 |
|
双排布置 |
1.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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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组之间或空气压缩机与辅助设备之间的通道 |
1.0 |
1.5 |
0.2 |
|
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 |
0.8 |
1.2 |
1.5 |
注:1)本表适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按产品情况确定。
2)当必须在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上拆装空气压缩机的活塞杆与十字头连接的螺母零部件时,表中1.5的数值应适当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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